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泰和石材开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35民初1006号 |
案号 |
(2020)冀0535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告高文喜与被告刘铭华、山西泰和石材开采有限公司核对确认:在2014年7月7日被告刘铭华向原告高文喜借款6,000,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山西泰和石材开采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截止到2018年10月25日被告刘铭华欠原告高文喜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800,000元,共计5,800,000元。二、被告刘铭华分期向原告高文喜偿还借款本息;对借款本金3,000,000元,被告刘铭华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高文喜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铭华在2018年12月26日前向原告高文喜偿还借款利息800,000元和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以借款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按照本金实际占用期间计算);在2019年5月26日前偿还借款利息2,000,000元和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以借款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按照本金实际占用期间计算);在2019年11月2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按照本金实际占用期间计算)。四、如被告刘铭华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刘铭华自愿向原告高文喜支付违约金300,000元。五、如果被告刘铭华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高文喜有权要求被告刘铭华一次性给付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未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六、被告山西泰和石材开采有限公司对本协议涉及的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原告高文喜在本次诉讼中放弃对被告姚远的诉讼请求;原告高文喜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八、案件受理费62,760元,减半收取计31,380元,由被告刘铭华、山西泰和石材开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他无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燕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00586166429E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松烟镇杨家湾村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