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海锚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1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15383号
案号
(2019)苏0281执70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69万元并支付以本金36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369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10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2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以本金4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25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三、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8513.05元及以本息5068513.0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四、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50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五、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50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六、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60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七、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60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八、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60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九、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60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04万元并支付以本金30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304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100%计算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一、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82万元并支付以本金29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以本金28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282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10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二、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7万元、期内利息40696.76元及以本息3010696.7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10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三、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48.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34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348.5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四、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48.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34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348.5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五、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48.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34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348.5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六、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19979.32元、期内利息9917.60元及以本息729896.9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10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七、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期内利息25033.07元及以本息925033.0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10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八、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16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十九、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16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160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一、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期内欠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二、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6万元并支付以本金6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66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10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三、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8万元并支付以本金7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以本金6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68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10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四、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85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五、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85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六、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85万元、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七、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2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以本金10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22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102万元、期内欠息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八、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期内利息16706.33元及以本息1216706.3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二十九、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期内利息33465.79元及以本息1233465.7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三十、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期内利息及以本金120万元、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起每满一年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和期内欠息之复利。三十一、对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十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位于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联心路168号1幢至9幢的房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靖房他证城字第63317、63314、63318、63320、63322、63319、63315、63321、63316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以债权数额1647.79万元、5269.15万元、117.03万元、617.21万元、1037.46万元、37.1万元、3.35万元、3.71万元、3.71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三十二、对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十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位于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迎江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靖他项(2013)第600256、600257、600258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以债权数额3634.07万元、2039.4万元、2426.85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三十三、对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十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b10-0-[2013]第0002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116049000元为限优先受偿。三十四、江苏华海锚链有限公司对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十项债务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十五、江苏正远锚链有限公司对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十项债务在最高额1.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十六、张正良、钱纪芳对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十项债务在最高额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十七、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8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800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华海锚链有限公司、江苏正远锚链有限公司、张正良、钱纪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正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935618082962
登记机关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分局
注册地址
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迎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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