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1********3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02民初5984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平波应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本金255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89183.94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自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洪丽萍、杨冬生、洪建萍、范炳方、朱银娣、何洪新、费小琴对被告孙平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平辉对被告孙平波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湖州芭尔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平波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