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4971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3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被告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付wh11-651合同项下轧辊2号2支。运输费用由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取wh11-651合同项下轧辊2号2支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8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75元,由洛阳开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曲世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81753886600Q |
登记机关 |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