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4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81民初3274号 |
案号 |
(2018)浙0481执4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徐昕思、毛建华、徐建清、张李仙归还申请执行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3392.03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63699.99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此后按月利率2%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2、被执行人海宁市纳卡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徐昕思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海宁市纳卡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徐昕思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596元、诉讼费52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8-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