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225民初5172号 |
案号 |
(2018)浙0225执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世斌、穆秀红于判决生效后45日内归还原告黄根借款1 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董利敏、吴美琴、姚波、周鸣、象山紫荆服饰有限公司、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象山亿通服饰有限公司、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董利敏、吴美琴、姚波、周鸣、象山紫荆服饰有限公司、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象山亿通服饰有限公司、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世斌、穆秀红追偿;四、驳回原告黄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 518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25 518元,由被告侯世斌、穆秀红负担,被告董利敏、吴美琴、姚波、周鸣、象山紫荆服饰有限公司、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象山亿通服饰有限公司、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