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791执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1 888 736.18 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的利息以本金40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利息以本金400万元按月利率20‰计算,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21日的利息以本金1 918 736.18元按月利率20‰计算,2015年5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 888 736.18元按月利率20‰计算,再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5 736.18元); 二、被告菏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刘印平、朱士会、杜芬芬、张富生、杨金兰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菏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刘印平、朱士会、杜芬芬、张富生、杨金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162元,由被告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菏泽喜之玛食品有限公司、刘印平、朱士会、杜芬芬、张富生、杨金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印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菏泽市牡丹区花都商埠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