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凌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19********4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81民初1940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2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海宁市鑫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531.75元(含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6日,此后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1000元。被执行人海宁市辉腾服饰有限公司、金桂福、严佩红、张建峰、吴凌燕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海宁市辉腾服饰有限公司、金桂福、严佩红、张建峰、吴凌燕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海宁市鑫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298元、诉讼费66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5-31
发布时间
2018-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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