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3********2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606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1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杰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978055.55元,罚息(计算至2015年5月8日的罚息为1119464.63元,以后的罚息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4倍标准计算),并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76000元。南京杰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4倍标准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年2月28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4倍标准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年3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4倍标准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年4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4倍标准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年5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978055.55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以本金978055.5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4倍标准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年6月15日前支付截至2015年5月8日的罚息1119464.63元及律师费276000元,合计1395464.63元。二、被告江苏省明宇服饰有限公司、马庆及高磊对南京杰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马庆位于邀贵井2-3号儒林雅居02幢1单元902室在10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对被告高磊位于栖霞区仙林大道118号尚东花园42幢1单元102室在10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对被告殷位强位于秦虹南路168号良辰美景家园16幢1单元102室在10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对被告路瑞毅位于玄武区红山路159号10幢606室在20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对被告邹顺利位于瑞金路48号602室在9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和瑞金路48号606室在14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对被告杨双位于瑞金路48号604室在8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和瑞金路48号605室在10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果八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南京市天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八被告所有剩余未到期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要求八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0731元,减半收取453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66元。由八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八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此垫款)。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2-18
发布时间
2016-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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