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8********3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4民初2300号 |
案号 |
(2017)川0184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波、吴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截止2016年8月16日的利息62429.26元以及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8月1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苗、熊瑛、毛小军、魏沙、成都撞球小子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刘波、吴明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922元,由被告刘波、吴明聪、罗苗、熊瑛、毛小军、魏沙、成都撞球小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时间 |
2017-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