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1********0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榕民初字第1906号
案号
(2018)闽0121执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龙、张雨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借款本金人民币7143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71439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4年5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程龙、张雨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00元;三、被告程文銮、福建省旺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龙、张雨微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时间
2018-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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