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安商初字第01004号
案号
(2015)湖安执民字第04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吉超鑫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2‰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安吉超鑫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三、被告楼一超、楼建明、沈亚利、沈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楼一超、楼建明、沈亚利、沈燕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超鑫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超鑫家具有限公司、楼一超、楼建明、沈亚利、沈燕共同负担,限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时间
2015-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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