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6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74号
案号
(2019)冀0403执恢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定00405000542015商房贷0000028项下贷款立即到期。二、被告刘现彬、张瑞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57039.53元、利息163390.02元共计5220429.55元以及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告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现彬、张瑞芬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44元,减半收取241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现彬、张瑞芬、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彭海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076660238XD
登记机关
丛台区工商局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87号A座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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