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滨海华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2民初1734号 |
案号 |
(2020)苏0922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滨海华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月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扣除已归还1000元);二、被告滨海华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秀莲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滨海华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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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申桂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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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滨海县通榆镇桥南居委会三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