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靖江秉达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2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靖江秉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85625元及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中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金福、郑仕钟、詹国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中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靖江秉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郑小凤以其与被告叶金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美娇以其与被告郑仕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阙罗锐以其与被告詹国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54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540元,八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④账号:47936991345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詹国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三江物流中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