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6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03民初4063号 |
案号 |
(2020)鲁0103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瑞泰纤维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拖欠本金1000万元,利息20300元,罚息239250元,复利2656.64元及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泰安瑞泰纤维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拖欠本金1000万元,利息21750元,罚息237075元,复利2642.04元及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三、被告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瑞泰化工有限公司、刘国安、张爱田、吕兴富、马殿民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151000元,由被告泰安瑞泰纤维素有限公司、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瑞泰化工有限公司、刘国安、张爱田、吕兴富、马殿民负担1487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广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3166600997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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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肥城市银宝路东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