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8********5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4民初167号
案号
(2017)川0184执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500000元、违约金25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533000元;二、被告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崇州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钟伟、沈红霞对被告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0元,由被告成都欧柏利家具有限公司、丰达公司、钟伟、沈红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时间
2017-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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