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967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截至2018年11月16日的利息239352.98元,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2月30日的利息按本金500万元、年利率14.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施积昌、施积文、施善龙、李荣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各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90元,由八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八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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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施善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55027423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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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滨一路东侧一号、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