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民初字第04255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1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春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给付利息,并分别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罚息;二、被告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唐山铭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李保民、于晓霞、刘宝存、白玉兰、俞小春、刘桂芬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春盛工贸有限公司、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唐山铭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李保民、于晓霞、刘宝存、白玉兰、俞小春、刘桂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子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745414400T |
登记机关 |
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白官屯镇工业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