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富野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4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民初2644号
案号
(2019)粤03执49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爱迪融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9,,697,,267.01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暂计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人民币908,,499.75元,合同期内利息的复利139,,828.88元,逾期利息27,,207,,891.76元。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89,,697,,267.01元,加合同期内未付利息人民币908,,499.75元,即合计人民币190,,605,,766.76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标准即年8.36625%计算,但逾期利息不得计算复利);二、若被告深圳市爱迪融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大福源二店的三项房产及一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y000002535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y000002536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y000002537号、吉市国用(2011)第220202000494号】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本金人民币2.4亿元、相应利息(含复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被告深圳市爱迪融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富野食品有限公司、陈海丰、张淇分别对被告深圳市爱迪融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被告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富野食品有限公司、陈海丰、张淇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爱迪融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533.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共计人民币1,,054,,793.06元,由被告深圳市爱迪融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富野食品有限公司、陈海丰、张淇连带负担人民币103万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人民币24,,79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12-10
发布时间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秀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283774214424G
登记机关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舒兰市平安镇永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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