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40号 |
案号 |
(2020)冀0491执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6400万元及利息432071.12元(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4月21日止);2015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陈新文、胡静、韩红玉、郭爱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支行对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2014)第hx01191号、(2014)第hx01192号他项权利证书]在13010120140003120号及13010120150000272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63960元,由被告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陈新文、胡静、韩红玉、郭爱景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