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铁岭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4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481民初1806号
案号
(2018)辽1481执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仁海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修车费45555元。二、被告宋柏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仁海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修车费106295元、评估费4900元。三、被告铁岭华通物有限公司对被告宋柏春赔偿原告恒仁海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修车费106295元、评估费49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屈洪茹、被告李凤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仁海旺达物流有限公司评估费2100元。五、驳回原告恒仁海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恒仁海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4元,由被告宋柏春、被告铁岭华通物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315元,由被告李凤海、被告屈洪茹共同负担99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时间
2018-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徐淑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2215646433274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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