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1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湖安商初字第00514号 |
案号 |
(2014)湖安执民字第01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吉久木沙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吉县金石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02993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本金2402993元中,2007653元自2013年1月6日起计算,另395340元自2013年1月19日起计算,均得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16000元;二、被告安吉百汇家具有限公司、陈水金、杭州振宇竹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振涛、朱涛、泮如皎对被告安吉久木沙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吉百汇家具有限公司、陈水金、杭州振宇竹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振涛、朱涛、泮如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久木沙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吉县金石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13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久木沙发有限公司、安吉百汇家具有限公司、陈水金、杭州振宇竹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振涛、朱涛、泮如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2-25 |
发布时间 |
2014-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