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81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19)内0581执1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红杰、陈贯起与被告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定认购证明单》;二、被告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红杰、陈贯起购房款228300元,支付利息38811元(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合计人民币一、解除原告李红杰、陈贯起与被告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定认购证明单》;二、被告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红杰、陈贯起购房款228300元,支付利息38811元(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合计人民币267111元;三、被告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未退还购房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向原告李红杰、陈贯起支付购房款退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2654元(原告陈贯起已预交),由被告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元;三、被告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未退还购房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向原告李红杰、陈贯起支付购房款退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2654元(原告陈贯起已预交),由被告通辽市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8166406914X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华典贡苑北区1#商住楼商业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