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87民初440号 |
案号 |
(2018)鄂1087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湖北省松滋市松旺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275,091.97元,并分别从2016年9月30日起以155,951.97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0日起以2,104,6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以3,014,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2%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柴德会、雷华容、张流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应返还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邓继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应返还本息中的1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告曾凡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应返还本息中的16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由被告赵先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应返还本息中的16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对被告邓继涛、曾凡华、赵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78元,减半收取计24689元,由被告湖北省松滋市松旺门业有限公司、柴德会、雷华容、张流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时间 |
2018-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