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蓝海瓷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302民初2170号 |
案号 |
(2020)鲁0302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借款本金10 000 000.00元;二、被告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利息、逾期利息、复利621 436.80元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10 000 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三、如被告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付息义务,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淄博醴云水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矿泉水处理系统一套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对被告淄博醴云水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坐落于淄川区西石村道路以北西石村农用地以东,使用面积为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680 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上述抵押物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淄博醴云水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蓝海瓷业有限公司、张伟、王兴云对上述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述保证人、抵押人承担保证、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借款本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 530.00元,减半收取42 765.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47 765.00元,由被告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山东上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蓝海瓷业有限公司、淄博醴云水业有限公司、张伟、王兴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279246761XP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川分局 |
注册地址 |
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夏庄村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