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太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1542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光武、吕晓霞共同归还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 679 999.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5月30日利息为235 567.09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确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广西太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山县丰塘镇友僚村委会的房地产[土地所有权证号:灵国用(2009)第01-13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灵房字第200923843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8 125元,申请费5 000元,合计43 125元,由被告邱光武、吕晓霞、广西太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宜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664810698E |
登记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山县丰塘镇友僚村委会办公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