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应超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4民初1002号 |
案号 |
(2018)浙0784执恢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3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应超杰、应巧华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16719元在最高本金3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浙江中科双超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82000元在最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章建新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在最高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应志涛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67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1208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第148号】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就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在最高本金150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陈金星、应笑玲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丽州北路127弄25号3单元202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1880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3)第1696号】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就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7500元在最高本金1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