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32********6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32民初2260号
案号
(2018)川0132执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琴、杨建、成都刘氏丰源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月英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缓交),由被告刘琴、杨建、成都刘氏丰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刘琴、杨建、成都刘氏丰源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时间
2018-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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