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1民初1095号 |
案号 |
(2020)冀0431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中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鸡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71265.93元、利息923123.87元、罚息1468885.79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完全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参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邯郸市中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鸡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17533.29元;三、崔新丽对邯郸市中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邯郸市中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河北鸡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涉林证(2014)第002号林权证项下2块林地:1、小地名:顺岭,2、小地名:西峧)可以协议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河北鸡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10.10元,由邯郸市中崛贸易有限公司、崔新丽、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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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志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605266452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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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涉县神头乡响堂铺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