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柳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3********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03118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8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州市财库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944,212元(已扣除保证金124,000元); 二、被告柳州市财库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5,236.32元,以及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的每期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分别为基数,按照每期租金逾期天数,逾期天数自《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的每期租金日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各期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累加); 三、被告柳州市财库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莫莉萍、莫生丰、陈柳明、纪英明对被告柳州市财库管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莫莉萍、莫生丰、陈柳明、纪英明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财库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共计19,214.82元,由被告柳州市财库管业有限公司、莫莉萍、莫生丰、陈柳明、纪英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时间 |
2018-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