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市名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BD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3303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1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龙双彦、柳州市名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志明支付房款12400元;被告覃严欢对被告柳州市名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龙双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殷志明支付违约金3248.4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之后违约金以12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郭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殷志明支付44900元及违约金4125.31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之后违约金以44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龙双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殷志明支付律师费5000元;六、驳回原告殷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66元(原告殷志明已预交),由原告殷志明承担453元,被告龙双彦承担267元,被告柳州市名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覃严欢承担178元,被告郭培承担10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龙双彦、柳州市名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覃严欢、郭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覃严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MA5KDNBD4C |
登记机关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州市荣军路246号鸿泰名城1-19至23号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