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2379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市腾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83376.07元(计算方式: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以被告王文顺持有的桂林市腾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500万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在本案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桂林华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文顺、王晓情、王春斌、李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桂林华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文顺、王晓情、王春斌、李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市腾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88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4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桂林市腾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桂林华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文顺、王晓情、王春斌、李辉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市腾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83376.07元(计算方式: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以被告王文顺名下持有的桂林市腾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出质数额500万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在本案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桂林华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文顺、王晓情、王春斌、李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桂林华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文顺、王晓情、王春斌、李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市腾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888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4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桂林市腾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桂林华胜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文顺、王晓情、王春斌、李辉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796810964U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苏桥工业园区一区A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