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海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81********5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绍商初字第00316号 |
案号 |
(2013)绍诸执委字第00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诸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福越管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7,500,000元,支付截止2013年1月27日的利息43,875元,合计人民币7,543,87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福越管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浙江禾成能源有限公司、王焕苗、王锡奎对于被告浙江福越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池海萍对被告王焕苗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被告王兰娟对被告王锡奎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6,1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1,132元,由六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3-11-19 |
发布时间 |
2014-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