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6********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1518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1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子牛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代偿款709811.18元及逾期利息8115.51元,合计717926.69元,并以709811.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25‰计算,支付2018年4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宁夏伟伦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洪、刘斌、赵光进在被告宁夏子牛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贷偿款709811.18元范围内各向原告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灵武市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0元,保全费411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宁夏子牛牧业有限公司、宁夏伟伦管业有限公司、王洪、刘斌、赵光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7-27
发布时间
2018-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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