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隆达骨质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4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7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新道支行借款本金46971425.68元、利息1084220.31元,其中:以179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编号冀-06-sme-2016-200借(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编号冀-06-sme-2016-200借(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以9041425.6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编号冀-06-sme-2016-200借(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编号冀-06-sme-2016-200借(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二、被告唐山隆达骨质瓷有限公司、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颜昊、高永嘉、颜宝存、李文霞对判项一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新道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8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唐山隆达骨质瓷有限公司、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颜昊、高永嘉、颜宝存、李文霞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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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9323471629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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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新区三益庄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