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源方舟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9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民初208号
案号
(2017)辽01执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偿还 贷款本金23000万元;二、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偿还 贷款本金23000万元的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4月21日,未付利息3,673,342.16元,未付罚息2,999,966.66元,合计6,673,308.82元;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编号为锦银[沈阳大西支]行[2014]年流借字第[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三、如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对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2113822009087120031879)、位于凌源市河坎子乡河坎子村使用面积为4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凌国用(2012)字第12067872号]、位于凌源市河坎子乡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211382201200002凌村号)分别在合同编号为锦银[沈阳大西支]行[2014]年抵字第[001-1]、[001-3] 、[001-4]号的《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对被告凌源方舟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2113822009127120046298)在合同编号为锦银[沈阳大西支]行[2014]年抵字第[001-2]号的《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对被告杨云的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杨名杨的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1900万元股权在合同编号为锦银[沈阳大西支]行[2014]年质字第[001]号的《借款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千江管业有限公司、杨云、高庆珍、杨印、郭艳红、杨名杨对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千江管业有限公司、杨云、高庆珍、杨印、郭艳红、杨名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凌源方舟矿业有限公司、千江管业有限公司、杨云、高庆珍、杨印、郭艳红、杨名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凌源九洲矿业有限公司、凌源方舟矿业有限公司、千江管业有限公司、杨云、高庆珍、杨印、郭艳红、杨名杨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时间
2018-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亚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205984323XD
登记机关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凌源市河坎子乡东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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