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隆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04民初2533号 |
案号 |
(2020)辽0404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市隆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及其利息(本金按照1600万元计,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其中被告抚顺市隆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已付利息772,874.85元);二、被告抚顺市泰兴福利泡沫制品厂、代树林、胡桂艳、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韩忆春、吕玉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吕玉香、韩忆春名下坐落于顺城区新华街房屋(抵押面积3094.01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给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开户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户名: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73×××33/018120110160000000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抚顺市隆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抚顺市泰兴福利泡沫制品厂、代树林、胡桂艳、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韩忆春、吕玉香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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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代树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2051768220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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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中心路21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