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5********5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杭江商初字第02212号 |
案号 |
(2017)浙8601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江干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欢苗、朱明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8267.16元、支付罚息人民币142994.61元(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35%另计)。二、被告朱红英、何林均、诸暨市开拓机械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朱红英所有的案涉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号:绍房他证绍县字第20139184号)、被告诸暨市紫东机械设备厂所有的案涉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7822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其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29490元,由被告王欢苗、朱明莉、朱红英、何林均、诸暨市紫东机械设备厂、诸暨市开拓机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