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3********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海商初字第01384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1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宁市华海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忠明借款16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俞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0 元,由被告海宁市华海管业有限公司、俞国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5-06
发布时间
2016-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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