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阿拉善盟恒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乌前民初字第935号 |
案号 |
(2016)内0823执恢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驰公司、王建平、阎桂英、柴有权、白雅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胡峥嵘借款本金9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5年2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被告恒驰公司、王建平、阎桂英、柴有权、白雅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7-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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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90075255193X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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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吉兰泰路民生花园小区西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