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3民初314号 |
案号 |
(2018)冀1003执1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东青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双维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348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东、张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8-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