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平市卓越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81民初3924号 |
案号 |
(2020)桂0881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覃威应支付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1810216169986)项下的借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1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88910.3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覃威应返还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1810217399541)项下的借款本金499万元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14日止的利息603004.6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告莫斯斯、覃彪、唐真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覃彪、唐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覃威追偿;四、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桂平市卓越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桂平市木乐镇复全村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浔国用(2013)022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桂平市卓越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覃威追偿。本案受理费2644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威、莫斯斯、桂平市卓越服装有限公司、覃彪、唐真共同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覃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81571813662L |
登记机关 |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桂平市木乐镇复全村木乐工业园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