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6441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680304元,并支付以680304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购房款267272元为基数,从20009年8月28日其至2016年1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购房款88101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购房款424924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五、被告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0000元。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买车位款190000元,并支付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1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58元,由被告负担10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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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化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767126979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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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官道巷16号5单元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