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7********6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00215号 |
案号 |
(2016)浙0212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鄞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创峰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利息 108000元,逾期利息61370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伟、吴张红、宁波欣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蔡全明、葛秋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创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225元,减半收取1211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115.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8.50元,被告宁波创峰工贸有限公司、陈伟、吴张红、宁波欣明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蔡全明、葛秋阳承担170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时间 |
2017-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