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金市博大美王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81民初2425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1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与被告瑞金市博大美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瑞金市博大美王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借款本金2765410.2元(诉讼期间归还的110万元应予扣除),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瑞金市博大美王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32600元;四、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可就借款本金1765410.2元(诉讼期间归还的110万元应予扣除)及律师服务费32600元对被告郭发林、杨小英自有房地产(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110376号”,土地证号为“瑞国用2002字第01070190973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刘美林、王小梅对被告瑞金市博大美王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郭发林、杨小英对被告瑞金市博大美王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应付款中的借款本金1765410.2元(诉讼期间归还的110万元应予扣除)及律师服务费32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郭发林、杨小英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金市博大美王酒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18元,由被告瑞金市博大美王酒业有限公司、刘美林、王小梅、郭发林、杨小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美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瑞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北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