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超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2055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振宜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力、方桂兰、安庆市荣达商贸有限公司、陈琼、安庆市超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钱时杰、王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中的代偿款1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力、方桂兰、安庆市荣达商贸有限公司、陈琼、安庆市超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钱时杰、王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振宜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安庆市振宜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力、方桂兰、安庆市荣达商贸有限公司、陈琼、安庆市超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钱时杰、王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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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钱时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34980503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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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B区三栋24-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