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CR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3134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30494元,上述款项还款方式: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3.5万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3.5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3.5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3.5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3.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35494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账号3050020010120100089029.二、被告刘喜文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4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34元,由被告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刘喜文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深圳市联跃光电有限公司、刘喜文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账号3050020010120100089029.四、若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三项的任一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加收违约金3万元,并就被告所有未付款项(货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加收的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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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伟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MTCR5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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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裕展路宝运达工业区宝明科技园厂房B栋4楼401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