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瓦房店市三农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5494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义东、被告张素荣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010957.83元人民币;二、被告张义东、被告张素荣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8年12月20日的截至2018年12月24日的利息(含罚息)364333.79元、复利63318.09元;三、被告张义东、被告张素荣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张义东、被告张素荣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孙玉玲、高永帅、刘楠楠、刘永学、李翠清、瓦房店市瓦家岭兴民果菜批发部、瓦房店市三农果业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永帅果蔬经销处、大连帅鑫果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张义东、张素荣应偿还原告之款项,在担保额度11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带款责任;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6,810元(含案件受理费16,550元,公告费260元),由张义东、被告张素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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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玉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1760794034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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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万家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