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民初3226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1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10000元、截止到2019年5月19日的利息225054.31元,合计4675054.32元。二、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4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以44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9日的利息;以44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50000元。四、陶世红、甘培东、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谷宗兰、杜军、当涂县宏宇机械厂、甘培珍、陈荣、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彭家明、冯木兰、当涂县太白制衣厂、陈荣凤、李有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陶世红、甘培东、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14责任公司、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谷宗兰、杜军、当涂县宏宇机械厂、甘培珍、陈荣、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彭家明、冯木兰、当涂县太白制衣厂、陈荣凤、李有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54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040元,由马鞍山市宏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陶世红、甘培东、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谷宗兰、杜军、当涂县宏宇机械厂、甘培珍、陈荣、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彭家明、冯木兰、当涂县太白制衣厂、陈荣凤、李有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甘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7330116045 |
登记机关 |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 |